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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9.09.12 | 作者: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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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一、1996年以前出生补办: 在医院出生的,由接生医院出具“出生说明”,不再补办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1996年(含)以后出生办理所须资料: (一)在医院出生的新办者: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果领证经办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接生医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父亲信息不能准确完整提供者,还须婴儿母亲填写单亲家庭情况说明。 (二)在医院出生的补办者: 1、由孩子的父母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2、出生医院提供的病历复印件(新生儿记录页及病历首页)、出生证明存根复印件等相关病历资料。如原出生医院将病历遗失,则由原出生医院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说明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须加盖所辖地卫生局的公章。 3、如孩子已上户,须提供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及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要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孩子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如孩子未上户,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并与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科核实后方可办理。 特别提示: 一、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信息、证明,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请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认真取好新生儿姓名,办理后一律不得更改,要改名字需经派出所上户后按曾用名处理,敬请支持配合。 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具,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