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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15  | 作者:

一、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二、对以下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医院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医院全局性工作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配和处理,关系群众利益的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按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它问题,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

三、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对以上规定事项,必须在充分酝酿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做出决定。必要时可进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决议。

四、医院党的委员会在决定问题时必须摆正书记和委员会关系。书记和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书记同委员一样只能平等地发表意见,不能把个人摆在组织或其他委员之上,不存在书记的“最后决定权”或个人“一锤定音”。

五、任何个人都必须服从和维护集体的决议。决议一经通过,任何人都必须绝对服从和自觉维护,不得各行其是。若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加以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认识难以统一,而且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下次再议,如仍不能做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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