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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政策须知

发布时间:2017.05.05 | 作者: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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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生育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病种报销的相关规定:

(一)事业、公司企业类的职工参保满12月以上生育类病种按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先兆流产、妊娠剧吐、妊娠引起的糖尿病、高血压、妊娠胆瘀、妊娠子痫、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过少、宫外孕、稽留流产、人流、引产、生化妊娠、住院分娩、产后胎盘残留、产后子宫出血、产后子宫复旧不良、产褥感染、安环、取环等。

其他疾病按规定报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生育类病种全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类病种全部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三、生育保险的报销办法:

(一)医疗费用补助:

1、足月分娩:对住院费用和门诊围产期检查均实行定额补助。目前政策是:顺产分娩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分别为1600元、1800元、2000元;剖宫产(难产)分娩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分别为2400元、2600元、2800元。门诊围产期检查实定额补助400元。

2、流产、引产:3个月以下的流产300元;3-4月流产300元;4-7月的流产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分别为800元、900元、1000元;7个月以上的流产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分别为1600元、1800元、2000元。

(二)生育津贴:生育前12个月缴费工资基数/365天*法定的产假天数。关于法定的产假天数的规定:3个月以下的流产15天;3-4月的流产30天;4-7月的流产40天;7个月以上的流产90天;顺产158天+难产15天+每多生一胎加15天;剖宫产173天+每多生一胎加15天。

(三)安环、取环一次性补助200元。

(四)妊娠并发症和产后并发症按基本医疗政策扣除全自费费用后全部报销。

四、生育保险申报时填制生育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报销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报销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生儿户口簿

6、出院结算发票(报销联)原件

7、出院证明原件

8、申请男职工医疗费用补助的,需提供女方无工作证明原件,没有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