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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系统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需知

发布时间:2018.05.10 | 作者: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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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救助对象和范围问题

医疗救助实行待遇审批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应属当地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此次,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

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医疗救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行补助,超政策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关于救助标准问题

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经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保报销后,施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扣除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部分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一般疾病封顶线3000元/年,重特大疾病封顶线6000元/年。救助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扣除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部分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15000元/年。

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县域内民政部门指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逐级转诊手续。未经转诊在县域外就医,其医疗救助资金按应救助金额的50%给予救助。

三、关于需发票原件报商业保险的问题

救助对象须在结算时向医院窗口结算人员说明需原件报销商业保险,由医院工作人员与区县民政局医疗救助经办人衔接,取消该人员“民政救助”对象确认。救助对象报完商业保险后,将商业保险报销票据、加盖商保公司印章的医疗票据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已收)、医疗救助申请等其他相关资料交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未事先说明的,民政部门可拒绝将发票原件返还救助对象。

 

                                   自贡市民政局

                                 2018年4月1日